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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付物业费究竟谁之过

2000-06-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侯荣康

上海市长桥罗秀地区的商品房业主和公房租赁户拖欠或者拒付物业管理费和租金的情况相当普遍,上百户人家,有的几百元,有的数千元。几经催讨无着,物业公司把这些欠款户一个个告上了法庭。

然而庭审中,众多被告个个慷慨激昂,各自陈说不愿付费的理由。被告张先生辩称,他所住的那幢楼曾遭贼窃,小区房屋的使用人提出每家安装一扇防盗门,这种要求并不过分。可物业公司不但不为,还对居民自己安装防盗门横加干涉。

被告陈女士拖欠物业公司的租金1200余元已有两年了。庭审中,她指责原告说,小区环境不整洁,路灯、过道灯不亮无人管,闭路电视交了费却看不到,墙面、屋顶开裂渗水,多次报修却得不到解决。

相当一部分被告不肯付费的原因都是冲着物业管理的现状而来的。他们表示,物业管理费和租金是要付的,问题是物业公司收了钱要把工作做好。原告在收费上是高标准,在管理上是低水平。

经过法院审理调解,一些被告自觉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因此撤回了起诉,握手言和。也有不少案件由法院判决结案。如上述陈女士的那起纠纷,法院认为其辩解不能成为拒付物业费的理由,最后判决被告如数支付物业管理费,并偿付违约金250余元。

法官们认为,拖欠或者拒付物业管理费和租金有悖法律,应当清偿,物业公司有权依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但是,这类纠纷的根源并没有因为物业公司的胜诉而消失,其中折射出来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如果物业管理的问题继续存在,作为业主或者使用人完全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投诉乃至向法院起诉。

(《上海法制报》20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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